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75号,以下简称《销售监管办法》)第三十六条的规定。
二是为关联方提供担保、资金垫付,违反《销售监管办法》)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。
三是变更住所、提供担保等事项未按规定备案,违反《销售监管办法》)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(一)项和第(五)项的规定。
四是对外股权投资未按规定整改,违反《销售监管办法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和《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》(证监会公告〔2020〕58号)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。
五是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故障未得到及时处置,违反《销售监管办法》第二十九条规定。
根据《销售监管办法》第五十三条规定,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。你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,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,进一步加强基金销售业务的合规管理。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,我局将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。
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